<115年度6月稅務>

1.核釋受益人為委託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信託房地准按自住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之要件

一、委託人以適用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及其土地上按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房屋(以下合稱房地)為信託財產,信託契約明定以委託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為受益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信託房地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不得處分、出售或移轉於第三人。該信託房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下列要件者,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一) 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該信託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

(二) 信託房地應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以及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及受益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1處為限,與上開認定標準規定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供自住使用之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

二、廢止本部113613日台財稅字第11304520940號令

(財政部115.06.23台財稅字第11504521730號令)

2.核釋以買賣有價證券為專業之營利事業取得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其計算交際費、捐贈及職工福利列支限額規定

一、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如有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交際費、捐贈及職工福利費用等支出,應於第2點規定限額內列支,再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3條、第4條、第6條規定作個別歸屬認列與計算應稅收入及免稅收入應分攤數,分別自應稅收入及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二、前點營利事業應依下列規定計算得列支之限額:

() 交際費

1、買賣有價證券: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80條第1款第1目、第2目所定以進貨及銷貨為目的之列支限額。

2、因有價證券取得之股息、紅利及利息(包括但不限於短期票券之利息收入、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或盈餘):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1項第4款及查核準則第80條第1款第4目所定以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之列支限額。

(二) 捐贈: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與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第2目、第5目至第7目規定按所得額(包括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計算限額。

(三) 職工福利:依查核準則第81條第2款第3目規定營業收入總額(包括但不限於短期票券之利息收入、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或盈餘)計算限額。

三、廢止本部78210日台財稅第781139831號函及831123日台財稅第831620897號函

(財政部115.06.03台財稅字第1140467740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