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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7月證券> 一、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114年7月24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3333號令) 為配合實務運作需求,並提升資訊揭露品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民國114年7月24日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大型公司應公告申報非屬關係人交易之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設備之交易標準: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屬公司正常營運行為,考量資訊揭露之重大性原則,爰擬放寬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以下同)500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其公告標準由10億元提高為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5%以上。 二、放寬大型公司應公告申報非屬關係人交易之取得或處分固定收益投資之交易標準:考量公司為善用其營運資金,有透過投資固定收益商品進行資金調度以提升現金收益率,基於資訊揭露之重大性考量,並衡酌商品風險屬性,爰擬放寬實收資本額達500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債、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其公告標準由3億元提高為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5%以上。 三、配合本準則新增有關實收資本額達500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申報標準,爰明定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10元者,有關實收資本額5%及實收資本額達500億元之計算方式。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法規將可提升資訊揭露之攸關性,俾提供投資人決策有用性資訊,並可簡化公司申報作業之負擔。前開修正法規自發布日施行。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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