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6月稅務>

1.納稅義務人就稅捐及罰鍰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並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暫緩執行之案件,於計算徵收期間時,依同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扣除暫緩執行之期間,應計算至行政救濟確定日。

一、納稅義務人就稅捐及罰鍰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並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暫緩執行之案件,於計算徵收期間時,依同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扣除暫緩執行之期間,應計算至行政救濟確定日。

二、廢止本部99年11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904129070號令、111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有關99年11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904129070號令部分。

三、廢止本部96年1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5150號令。

四、本令發布時尚未徵起之稅捐及罰鍰,適用本令規定;已徵起之稅款及罰鍰,不受本令影響。

(財政部114.06.25台財稅字第11404588630號令)

2.核釋依法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之長照特約單位,提供交通接送服務免徵營業稅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2條之1規定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之長照特約單位,提供同法第11條第8款規定之交通接送服務,屬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114.06.25台財稅字第1140055546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