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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3月證券> 一、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及第十九條格式五之一至五之六、五之九、五之十二。(114年3月19日金管證審字第1140381191號令) 為提升財務報告資訊揭露之攸關性及參考外界建議簡化財務報告附表揭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民國114年3月19日修正公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1.刪除部分附表資訊:考量現行財務報告附註揭露之部分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包括公司買賣有價證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從事衍生工具交易等,以及主要股東資訊,現行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已有公告申報相關資訊之規定,該等資訊已可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即時取得,爰刪除該等事項之揭露規定,並配合刪除相關附表格式。 2.提升資訊揭露之決策有用性:為提供投資人有用之決策資訊,爰將現行應個別揭露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修正為依重大性原則揭露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並配合修正相關附表格式。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主係簡化財報附表之資訊揭露,有助於聚焦對投資人決策攸關之資訊,提升資訊揭露之有用性,並可減輕公司財報編製作業負擔,公司自申報民國114年第1季財務報告起即適用本次修正規定。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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