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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11月證券> 一、 【113.11.08】有關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6項規定之令。(金管證發字第1130385442號) 證券交易法修正第14條條文於113年7月1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令於113年8月7日公布。本次修正內容係增訂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金額,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之。 本次修法鼓勵上市櫃公司若有年度盈餘,應提撥一定比例給基層員工調整薪資、分派酬勞。惟公司如尚有累積虧損時,仍應予彌補,以兼顧公司治理,並良性督促上市櫃落實照顧員工之社會責任。 金管會於113年11月8日發布函釋,補充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之相關事項,並自即日生效。依函釋規定: 一、基層員工係指非屬經理人且薪資水準低於一定金額者,前開「一定金額」由公司衡酌自身營運狀況及產業特性定之,惟不得低於「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定義之基層員工薪資水準。公司之基層員工範圍應提董事會決議暨定期評估是否需進行調整,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中。前揭經理人之範圍依本會112年10月4日金管證交字第1120384295號令規定。 二、公司應至遲於114年股東會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6項規定完成公司章程之修正。 金管會證期局亦於113年11月發布問答集,供公司參考遵循。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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