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頒)金管證審字第1130382569號令 |
(停止適用)台財證(六)字第04448、04449號函 |
要 旨 |
主 旨 |
有關補充「證券交易法」第36條及「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18條之1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
茲補充規定發行人編製及申報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相關事宜。請轉知各上市公司及非上市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證券商除外)遵照辦理。請查照。【台財證(六)字第04448號函】
茲補充規定發行人編製及申報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相關事宜。請轉知各上櫃公司及證券商遵照辦理。請查照。【台財證(六)字第04449號函】 |
全文內容 |
說 明 |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及「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18條之1規定,補充規定發行人編製及申報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相關事宜。 |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6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規定辦理。 |
二、公開發行公司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編製同期間之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或關係報告書應併同當年度財務報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並納入年報刊列及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申報及抄送。 |
二、「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自編製會計年度結束日在88年12月31日(含)以後之財務報告適用之。各公開發行公司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編製同期間之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或關係報告書均應納入年報刊列,並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3項及第4項規定申報及抄送。 |
三、各公開發行公司編製之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應包括下列書件: |
三、各公開發行公司編製之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應包括下列書件: |
(一)
關於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應出具如附件一之聲明書,並由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依「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複核要點」(詳附件二)執行必要之複核工作及參考複核報告例示(詳附件三之一至三之三)出具適當之複核意見。前揭聲明書及會計師複核報告書應置於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首二頁。 |
(一)
關於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應出具如附件一之聲明書,並由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依「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複核要點」(詳附件二)執行必要之複核工作及參考複核報告例式(詳附件三)出具適當之複核意見。前揭聲明書及會計師複核報告書應置於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首二頁,並裝訂成冊。 |
(二)
關於關係報告書,應出具如附件四之聲明書,並洽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表示意見。前揭聲明書及會計師意見應置於關係報告書首二頁。 |
(二)
關於關係報告書,應出具如附件四之聲明書,並洽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表示意見。前揭聲明書及會計師意見應置於關係報告書首二頁,並裝訂成冊。 |
四、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若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應納入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均相同,且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所應揭露相關資訊於前揭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中均已揭露者,得出具附件五之聲明書置於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首頁,不另行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出具附件一之聲明書。 |
四、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若與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7號應納入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均相同,且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所應揭露相關資訊於前揭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中均已揭露者,得出具附件五之聲明書置於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首頁,不另行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出具附件一之聲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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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適用公司法第369條之3規定而推定與他公司具控制從屬關係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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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該他公司有關資料應納入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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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若與他公司間別無公司法第369條之2規定之控制從屬關係者,得免將他公司編入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惟仍應將他公司編製之個別財務報表作為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表或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附件,並予以適當揭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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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若與他公司間別無公司法第369條之2規定之控制從屬關係,且與他公司之推定關係係因同受政府所控制者,得免將他公司編入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及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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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若與他公司間具有公司法第369條之2規定之控制從屬關係者,仍應依公司法第369條之12及相關規定編製關係企業三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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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前開規定或「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6條第1、2項但書規定舉事證無控制從屬關係而未編製或納入編製相關書表者,應於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之關係企業組織圖後以附註方式揭露未編製或未納入編製之公司名稱及原因。但說明五(三)之公司得免列。 |
五、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88年11月30日(88)台財證(六)字第04448號函及(八八)台財證(88)字第04449號函,依本會113年6月36日金管證審字第11303825691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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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聲明書 |
附件一-聲明書 |
附件二-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複核要點 |
附件二-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複核要點 |
附件三之一-標準式複核報告例示 |
附件三之一-標準式複核報告例示 |
附件三之二-違反規定之複核報告例示 |
附件三之二-違反規定之複核報告例示 |
附件三之三-複核程序受限制之複核報告例示 |
附件三之三-複核程序受限制之複核報告例示 |
附件四-聲明書 |
附件四-聲明書 |
附件五-聲明書 |
附件五-聲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