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3月稅務>

核釋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之處罰原則。

一、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同時該當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要件,屬法條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應依前者規定處罰。

二、廢止本部78年7月24日台財稅第781148237號函。

(財政部113.03.21台財稅字第1130450352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