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11月證券>

一、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23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及第32條附表63、附表631

為提升上市櫃公司董事酬金資訊之透明度,及依金管會112328日發布之「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推動上市櫃公司揭露減碳資訊及提早申報股東會年報,金管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下稱年報準則)10條、第23條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下稱公說書準則)10條及第32條附表63、附表631,於1121110日發布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擴大上市櫃公司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之範圍條件:

為提升上市櫃公司董事酬金資訊之透明度,及引導獲利公司與員工共享經營成果,促進董事酬金與員工薪資之合理性,爰修正上市櫃公司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由原訂最後一級距擴大為屬最後「二個」級距者,及增訂上市櫃公司「最近年度稅後淨利增加達10%以上,惟非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卻未增加者」、「最近年度稅後損益衰退達10%且逾新臺幣500萬元,及平均每位董事酬金(不含兼任員工酬金)增加達10%且逾10萬元者」,應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揭露個別董事酬金。(年報準則修正條文第10條及附表1-2、公說書準則修正條文第10條及附表5)

二、增訂上市櫃公司應揭露溫室氣體減量基準年、減量目標、策略及行動計劃:

增訂年報附表應於完成合併財務報告之溫室氣體盤查揭露年度同時揭露溫室氣體減量資訊,例如,資本額10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應於114年揭露113年度之盤查資訊及當年度之減碳目標、策略及行動計劃,倘公司已提前完成合併財務報告之溫室氣體盤查,亦得以該較早年度為基準年。為利企業遵循,本會將請證交所於公司治理中心網站提供最佳實務參考範例。(修正年報準則附表2-2-3、公說書準則附表63-1)

三、修正原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情形之揭露附表:

改以開放式表格以利增加公司揭露氣候相關資訊之填報彈性。(修正年報準則附表2-2-3、公說書準則附表63-1)

四、修正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附表:

強化公司揭露火災之件數、死傷情形等,以促進公司提升消防安全管理。(修正年報準則附表2-2-2、公說書準則附表63)

五、循序推動上市櫃公司提前申報年報:

為提早揭露股東會年報資訊,俾利投資人對股東會各項議案表決之參考,爰依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循序漸進要求資本額2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提前至股東會召開日14日前申報年報。(年報準則修正條文第23)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已參酌外界意見審慎評估,參考國際推動公司治理之作法,以循序漸進方式逐步擴大揭露個別董事酬金之範圍,及因應永續發展引導上市櫃公司落實減碳淨零目標並強化與利害關係人之溝通,未來將視國際發展趨勢及實務執行,持續穩健調整相關法規,以促進資本市場健全及永續發展。

參考資料

金管會令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23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及第32條附表63、附表63之1。(金管證發字第1120385231號)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3&parentpath=0&mcustomize=lawnew_view.jsp&dataserno=202311100002&dtable=NewsLaw

新聞稿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23條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及第32條附表63、附表63之1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310310007&toolsflag=Y&dtable=News

二、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項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令。

金管會1121113日發布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之令

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項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上市上櫃公司自一百十三年起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其中有關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相關資訊依下列時程辦理:

(一)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上市上櫃公司、鋼鐵業及水泥業之母公司個體,應自一百十三年起完成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資訊揭露。

(二)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上市上櫃公司、鋼鐵業及水泥業之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未達一百億元之上市上櫃公司之母公司個體,應自一百十四年起完成盤查資訊揭露,一百十六年起完成確信資訊揭露。

(三)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未達一百億元之上市上櫃公司之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及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之上市上櫃公司之母公司個體,應自一百十五年起完成盤查資訊揭露,一百十七年起完成確信資訊揭露。

(四)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之上市上櫃公司之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應自一百十六年起完成盤查資訊揭露,一百十八年起完成確信資訊揭露。

三、上市上櫃公司應依下列時程揭露公司(含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之減碳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

(一)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上市上櫃公司、鋼鐵業及水泥業,應自一百十四年起完成揭露。

(二)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未達一百億元之上市上櫃公司,應自一百十五年起完成揭露。

(三)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之上市上櫃公司,應自一百十六年起完成揭露。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一○三八四九三四四號令,自即日廢止。

(金管會112-11-13金管證發字第11203852314號令)

參考資料

金管會令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項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令。(金管證發字第11203852314號)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3&parentpath=0&mcustomize=lawnew_view.jsp&dataserno=202311130001&dtable=News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