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10月稅務>

1.核釋資產管理公司就不良債權聲請強制執行、聲明參與分配或承受抵押物如何計徵營業稅

一、資產管理公司就已取得之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向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聲請強制執行或聲明參與分配者,應於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歷次執行製作分配表所載該不良債權受分配金額累計數大於該不良債權之原始買價時,以其差額為銷售額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嗣該不良債權再獲清償時,應就該獲償金額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上開不良債權有抵押物,資產管理公司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抵押物並以該不良債權抵繳拍定(承受)價金者,其銷售額之計算亦同。

二、資產管理公司銷售前點後段抵押物時,應以實際交易價格認定其銷售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徵免營業稅。

三、本部10374日台財稅字第10304555040號令修正為「營業人向金融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購入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嗣向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聲請強制執行或聲明參與分配,其因拍賣之不動產抵押物無人應買,由該營業人按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聲明承受,並以所持有債權抵繳拍賣價款者,應就該抵押物之時價大於該不良債權之原始買價差額部分,計算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其抵押物時價之認定,該營業人如能提示下列足供認定抵押物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不以該次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製作分配表所載該不良債權受分配金額為限: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二、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三、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四、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五、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六、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七、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八、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四、廢止本部99113日台財稅字第09900361980號令及10623日台財稅字第10504681050號令有關本部99113日台財稅字第09900361980號令部分。

(財政部112.10.16台財稅字第11204571850號令)

2.核釋自益信託之公司因合併而消滅其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審核標準

一、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委託人(同受益人)因公司合併而消滅,依規定辦理信託內容變更登記,變更委託人及受益人為合併後存續公司時,如該合併符合企業併購法第39條第1項序文規定,其依法應由該消滅公司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准依同條項第5款規定記存;其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審核標準依「企業或金融機構因併購移轉土地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辦理。

二、廢止本部100922日台財稅字第10000314990號令。

(財政部112.10.16台財稅字第1120461747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