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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9月稅務> 1.核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短開銷售額,未依規定作廢重開如何處罰 一、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但其涉有統一發票短開銷售額應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同時該當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要件者,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及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二)同時該當營業稅法第52條第1項規定處罰要件者,營業稅法第52條第1項及第48條第1項屬法規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應依前者規定處罰。 二、廢止本部89年11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7667號函。 (財政部112.09.28台財稅字第11204569600號令) 2.雇主給付員工確診COVID-19隔離治療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超過工資給付標準或勞雇約定部分,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租稅優惠 一、員工因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之隔離治療,係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統稱雇主)給付員工確診COVID-19隔離治療請假期間之薪資超過勞動基準法工資給付標準或勞雇雙方約定金額者,得依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就該超過部分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二、雇主給付員工前開薪資,且薪資支出所屬年度之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案件,於本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者,得於112年12月31日以前,依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按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明細表及請假相關證明文件(如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COVID-19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或隔離治療通知書、請假單或其他證明文件),申請適用前點規定;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財政部112.09.15台財稅字第11200604860號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