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8月稅務>

1.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之規定。

一、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115日至112630)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6款規定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但營利事業112年度會計年度始日非在前開施行期間內(即在11271日以後)者,不適用之: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二、符合前點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但其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適用前點規定,免再提出申請:

(一)已依本部109年7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號令、110年8月6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8580號令或111年8月10日台財稅字第11104615470號令免辦理109年度、110年度或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者。

(二)已依本部109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及110年6月3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510號令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

(三)已依本部109年5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904556490號令或110年6月25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3290號令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

(財政部112.08.11台財稅字第11204603090號令)

2.公司發行或給予本身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獎酬其控制公司員工之費用認列規定

一、公司為獎勵及酬勞員工,由從屬公司依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以員工酬勞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方式,給與控制公司員工獎酬,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2號「股份基礎給付」規定,控制公司應衡量自其員工取得勞務並於既得期間內認列費用,及認列對從屬公司投資成本之減少。控制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就上開費用列報薪資支出,並認列其對從屬公司投資成本之減少。

二、前點控制公司員工嗣後因拋棄獲配之員工酬勞、逾期未領取致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或認股權未符合獎酬計畫所規定應服務之年數或條件,或既得認股權因過期失效,致沒收所授與之員工獎酬者,控制公司應將該部分已認列之費用,列為拋棄年度、請求權消滅年度、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收入。

(財政部112.08.10台財稅字第1120451739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