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5月證券>

一、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38321號令:茲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二、 【112.4.21金管會新聞稿】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78條之1及第183條條文修正草案

立法院院會於112年4月21日三讀通過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78條之1及第183條條文修正草案,金管會對立法委員與各界之支持,及各委員於審查時所提供之寶貴意見,表示感謝。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由現行10%修正為5%,俾健全大量股權取得揭露制度及提升資訊透明度,並符合國際立法趨勢;又為利相關配套法令之訂定或修正及實務運作之調整,自總統公布後一年施行。

二、為強化對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及證券相關機構之法令遵循,將該等機構違反規定之罰鍰下限由新臺幣(下同)24萬元提高至30萬元,罰鍰上限由480萬元提高為600萬元。

金管會表示,前開修正案之通過,將使公司股權重大異動之資訊能即時且充分公開,且符合國際立法之趨勢,並能強化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及證券相關機構之法令遵循,達到使裁罰具勸阻性之效果,對健全資本市場發展及保障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助益。

(金管會112.4.21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