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111年度12月稅務> 訂定「一百十二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一百十二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但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一分三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一百十二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二)獨資及合夥組織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及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財政部111.12.19台財稅字第11100695560號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