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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年度11月稅務> 1.「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審查要點」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審查要點」,定自112年1月1日生效。 107年12月14日訂定發布之「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審查要點」,定自112年1月1日生效(自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適用之);107年12月21日訂定發布之「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審查要點」,定自112年1月1日生效。 (財政部111.11.18台財稅字第11104695145號令) 2.個人或營利事業申請變更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規定受理銀行與外匯存款專戶之相關要件及作業規定
一、個人或營利事業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第5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准將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匯回存入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以下簡稱外匯存款專戶)之資金,自該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從未提取者,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受理銀行。其申請變更次數,以1次為限。 (財政部111.11.11台財稅字第11100689030號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