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9月稅務>

1.修正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及契稅條例相關釋示函令

配合11012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及111523日修正發布同法施行細則,修正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及契稅條例相關釋示函令如附表(附修正對照表);廢止本部56331日台財稅發第2818號令、691013日台財稅第38482號函、731011日台財稅第61140號函、74820日台財稅第20795號函、79518日台財稅第790105915號函、79921日台財稅第790309219號函、8215日台財稅第811688010號函、84420日台財稅第840191559號函、85619日台財稅第850316864號函、8587日台財稅第850402493號函、88422日台財稅第881909197號函、901225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436號函、97718日台財稅字第09700298720號函、981022日台財稅字第09800428310號函、103117日台財稅字第10304589140號令、104325日台財稅字第10304044180號令、104611日台財稅字第10404512780號令、10891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08700號令

(財政部111.09.22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

2.核釋以支柱直接支撐太陽光電板,未另以建材舖設頂蓋之太陽光電設施,非屬房屋稅課徵範圍

11171日起,以支柱直接支撐太陽光電板,未於太陽光電板上方或下方以建材舖設頂蓋,且未設有門窗、牆壁及其他裝備之太陽光電設施,非屬房屋稅條例規定之房屋稅課徵範圍

(財政部111.09.02台財稅字第1110461121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