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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9月稅務> 1.修正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及契稅條例相關釋示函令。 配合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及111年5月23日修正發布同法施行細則,修正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及契稅條例相關釋示函令如附表(附修正對照表);廢止本部56年3月31日台財稅發第2818號令、69年10月13日台財稅第38482號函、73年10月11日台財稅第61140號函、74年8月20日台財稅第20795號函、79年5月18日台財稅第790105915號函、79年9月21日台財稅第790309219號函、82年1月5日台財稅第811688010號函、84年4月20日台財稅第840191559號函、85年6月19日台財稅第850316864號函、85年8月7日台財稅第850402493號函、88年4月22日台財稅第881909197號函、90年12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436號函、97年7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700298720號函、98年10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800428310號函、103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304589140號令、104年3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304044180號令、104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404512780號令、108年9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08700號令。 (財政部111.09.22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 2.核釋以支柱直接支撐太陽光電板,未另以建材舖設頂蓋之太陽光電設施,非屬房屋稅課徵範圍。 自111年7月1日起,以支柱直接支撐太陽光電板,未於太陽光電板上方或下方以建材舖設頂蓋,且未設有門窗、牆壁及其他裝備之太陽光電設施,非屬房屋稅條例規定之房屋稅課徵範圍。 (財政部111.09.02台財稅字第11104611210號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