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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4月稅務> 1.核釋健保藥局及各縣市衛生局(所)接受政府機關委託代售徵用之家用快篩試劑徵免營業稅規定 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下稱健保藥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所)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受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包裝有「政府專用」貼紙)取得之款項,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免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 二、健保藥局辦理前點業務向政府機關收取之手續費,係屬藥師、藥劑生配合供應防疫物資提供專業性勞務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111.04.29台財稅字第11104579550號令) 2.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期間(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者,延長申報繳納 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展延原申報繳納期間在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之稅捐申報繳納期限: (一)適用對象 1、個人:因於原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2、營業人、產製廠商、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房屋稅含非法人團體):因其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原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3、扣繳義務人:因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原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二)適用稅目及展延期限如附表。 (三)本令適用對象於前款附表所列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治療、隔離、檢疫結束之次日起一律展延20日。 (四)應檢附證明文件 本令適用對象無須事前提出申請,惟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二、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完納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含展延期間)內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財政部111.04.26台財稅字第11104572530號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