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1月工商>

一、 經濟部函釋:有關部100年2月17日經商字第10002402520號函不再援用一案

一、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條規定:「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500萬元,分為50萬股。每股金額新臺幣10元,已全額發行,共計50萬股」。基此,倘該公司係先減資再增資且減資及增資之數額一樣,後續如同時申請辦理減資及增資之變更登記,因同額增資在額定資本內,以董事會特別決議為之即可,惟公司前為減資,即已與章程所載「全額發行」情形不符。爰為保障股東權益,仍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之變更章程程序,尚不因公司同時申請辦理減資及增資之變更登記而有不同;本部100年2月17日經商字第10002402520號函不再援用。

二、檢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94號民事判決(如附件)供參。()

(經濟部111.1.25經商字第11102401370號函)

註:經商字第10002402520號函【停止適用/廢止】內容

有關公司同時辦理減資及增資登記,且減增資之數額一樣,是否應先修改章程

公司減資依公司法第168條規定係由股東會以普通決議行之;至於增資如在額定資本範圍內,不涉及修章,則依公司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由董事會以特別決議行之。惟減資或增資如涉及章程之修正時,依公司法第277條規定,自應由股東會以特別決議辦理。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條規定:「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500萬元,分為50萬股。每股金額新臺幣10元,已全額發行,共計50萬股」。基此,倘該公司同時申請辦理減資及增資之變更登記,如係先減資再增資且減資及增資之數額一樣,由於並無須修正章程,應分別由股東會以普通決議董事會以特別決議行之。倘該公司係減資及增資分次辦理,並先申請辦理減資登記時,因違反公司章程「已全額發行」之規定,則應先修正章程始可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