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10年度11月稅務> 1.核釋營業人提供電子資料代管服務予外國事業取得外匯收入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提供電子資料代管服務予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以下簡稱買受人),供買受人於境外透過網路遠端操作使用其勞務,核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取得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得檢附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之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110.12.01台財稅字第11004646940號函) 2.訂定「111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一百十一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但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一分三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一百十一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二)獨資及合夥組織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及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財政部110.11.30台財稅字第11000685950號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