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一條附表七、附表九、第十九條附表二十二、附表二十三。
修正總說明
公開發行公
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七十七年六月七日訂定發布後,歷經十八次修正,本次為配合推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參酌「2020年亞洲公司治理報告(CG
Watch
2020)」建議事項,以及接軌國際規範,強化公司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及資通安全風險管理等資訊揭露透明度,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四條條文及四個附表,修正要點如下:
一、提升公司推動永續發展資訊揭露之品質:為強化公司推動永續發展之執行,鼓勵公司重視環境、社會及治理(以下簡稱ESG)議題之資訊揭露,落實公司治理,相關事項如下:
(一)
強化環境及社會之資訊揭露:
1.配合國際發展趨勢,實踐永續發展之目標,修正條文及附表名稱,將公司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情形修正為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修正條文第十條)
2.為引導公司進一步提升其ESG資訊揭露品質,及提供更具可比較性之資訊,修正附表內容及增訂相關揭露指引,以利公司揭露更為具體明確及量化之環境及社會議題相關內容。(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
強化公司治理之資訊揭露:
1.董事會職能:
(1)為促進公司董事會組成與結構之健全發展,爰明定公司應具體敘明董事會之多元化政策、具體管理目標與落實達成情形,及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專業資格與經驗,爰修正條文及相關附表。(修正條文第十條)
(2)為強化董事會成員獨立性資訊揭露,爰修正附表,刪除採打勾方式表達是否符合獨立性,並要求公司應敘明董事會獨立董事比重及附理由說明董事會是否具獨立性;獨立董事應敘明符合獨立性情形。(修正條文第十條)
2.功能性委員會:
(1)為強化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之揭露,明定公司應於其他應記載事項,揭露獨立董事反對意見、保留意見或重大建議項目內容之資訊。(修正條文第十條)
(2)為強化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資訊揭露,明定公司應敘明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專業資格及符合獨立性情形。另公司如有設置提名委員會,應揭露其組成及運作情形,爰修正相關條文及附表。(修正條文第十條)
3.簽證會計師公費:為提升會計師事務所及查核人員之獨立性,爰參考國際趨勢,刪除公司可選擇採級距揭露方式,將簽證會計師公費之揭露方式改為個別揭露金額,並應揭露非審計服務內容。(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強化資通安全管理之資訊揭露:
(一) 資通安全已為公司營運重要議題,為強化資通安全之管理,爰明定公司應敘明資通安全政策、具體管理方案及投入資通安全管理之資源等資訊。(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二)
目前公司雖可自行辨認及揭露其資通安全風險暴露情形,惟為落實公司對資通安全之風險揭露,爰明定公司應揭露資通安全風險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及因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所遭受之損失、可能影響及因應措施。(修正條文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
三、其他:
(一)
提升上市上櫃公司股東會年報資訊揭露時效:按現行規定上市上櫃公司應於股東會七日前申報股東會年報,為提早揭露股東會年報資訊,俾利投資人對股東會各項議案表決之參考,並採循序漸進方式,規範上市上櫃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或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於股東會召開日十四日前申報股東會年報。(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二) 為協助填表者瞭解本準則所要求董事及監察人酬金等揭露事項,爰加強附表說明。(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 為與目前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方式一致,將公司股權分散情形之持股分級,由現行十四個級距修正為十五個級距,爰修正相關附表。(修正第十一條附表七)
(四) 配合公司法之修正及經濟部發布函釋,修正相關附表及附註說明。(修正第十一條附表九及第十九條附表二十二、附表二十三)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十條
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第一款略)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
(一)董事、監察人:姓名、性別、年齡、國籍或註冊地、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選(就)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所具專業知識、董事會多元化政策及獨立性之情形。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各該前十名股東屬法人股東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股東之名稱及其持股比例。(附表一)
(第二目至第三目略)
|
三、最近年度給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等之酬金:(附表一之二及附表一之三)
(第一目至第四目略)
|
四、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第一目略)
(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一之一)
(三)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二之二)
(四)公司如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或提名委員會者,應揭露其組成及運作情形。(附表二之二之一)
(五)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及與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二之二之二)
(第六目至第十三目略)
|
五、簽證會計師公費資訊:
(一)應揭露給付簽證會計師與其所屬事務所及關係企業之審計公費與非審計公費之金額及非審計服務內容(附表二之四),有下列情事之一,應揭露下列事項:
1.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給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前一年度之審計公費減少者,應揭露更換前後審計公費金額及原因。
2.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揭露審計公費減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二)前目所稱審計公費係指公司給付簽證會計師有關財務報告查核、核閱、複核及財務預測核閱之公費。
|
(第六款至十款略) |
|
第十條
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第一款略)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
(一)董事、監察人:姓名、性別、國籍或註冊地、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選(就)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所具專業知識及獨立性之情形。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各該前十名股東屬法人股東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股東之名稱及其持股比例。(附表一)
(第二目至第三目略)
|
三、最近年度給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等之酬金:(附表一之二及附表一之三)
(第一目至第四目略)
|
四、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第一目略)
(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一之一)
(三)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二之二)
(四)公司如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者,應揭露其組成及運作情形。(附表二之二之一)
(五)履行社會責任情形及與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二之二之二)
(第六目至第十三目略)
|
五、會計師公費資訊:
(一)公司可選擇採級距或個別揭露金額方式揭露會計師公費(附表二之四),有下列情事之一,應揭露下列事項:
1.給付簽證會計師、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及其關係企業之非審計公費為審計公費之四分之一以上者,應揭露審計與非審計公費金額及非審計服務內容。(附表二之四之一)
2.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給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前一年度之審計公費減少者,應揭露更換前後審計公費金額及原因。
3.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揭露審計公費減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二)前目所稱審計公費係指公司給付簽證會計師有關財務報告查核、核閱、複核、財務預測核閱及稅務簽證之公費。
|
(第六款至十款略) |
|
一、為促使公司重視接班人計畫,爰修正第二款第一目,增訂公司揭露董事及監察人年齡資訊,並配合修正附表一。
二、為強化公司治理並促進董事會組成與結構之健全發展,爰要求公司應敘明董事會之多元化政策、具體管理目標及落實達成情形,並敘明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專業資格與經驗,如屬審計委員會成員且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者,應敘明其會計或財務背景及工作經歷,修正第二款第一目,並配合修正附表一及附表二之二,公司並可參閱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中心網站提供最佳實務參考範例辦理。
三、為強化董事會成員獨立性資訊揭露,爰修正附表一,刪除採打勾方式表達是否符合獨立性,要求公司應具體敘明董事會獨立董事比重及附理由說明董事會是否具獨立性;獨立董事應敘明符合獨立性情形,公司並可參閱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中心網站提供最佳實務參考範例辦理。
|
四、為使公司股東或投資人易於瞭解公司及合併報表所有公司給付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等酬金總額,以及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例之彙總資訊,爰修正附表一之二(酬金揭露方式),將各子表欄位內之「總額占稅後純益之比例」修正為「總額」及「占稅後純益之比例」。 |
五、為強化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資訊之揭露,爰修正附表二之一,明定公司應於其他應記載事項揭露獨立董事反對意見、保留意見或重大建議項目內容之資訊。
六、為強化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資訊揭露,明定公司應敘明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專業資格及符合獨立性情形。另公司如有設置提名委員會,應揭露其組成及運作情形,爰修正第四款第四目,及附表二之二之一。
七、為強化公司重視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以下簡稱ESG)相關議題,實踐永續發展之目標,爰修正第四款第五目及附表二之二之二之名稱,將公司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情形修正為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並為引導公司進一步提升其ESG資訊揭露品質,及提供更具可比較性之資訊,修正附表二之二之二內容及增訂相關揭露指引,例如揭露溫室氣體排放、用水量、廢棄物、女性職員及高階主管占比、職災數據等,以利公司揭露更為具體明確及量化之環境及社會議題相關內容,公司並可參考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中心網站提供之最佳實務參考範例,揭露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 |
八、為提升會計師事務所及查核人員之獨立性,爰參考國際趨勢,刪除現行第五款第一目序文公司可選擇採級距揭露方式之規定,現行第五款第一目之1移列第五款第一目序文,將簽證會計師公費之揭露方式改為個別揭露金額,並應揭露非審計服務之內容,現行第五款第一目之2、第一目之3移列第一目之1、第一目之2,另配合修正附表二之四,及刪除附表二之四之一。
九、另參酌國際上審計公費內容通常僅包括與財務報告相關之查核或核閱費用,尚不包括稅務簽證費用,爰修正第五款第二目。 |
|
第十八條
營運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第一款至五款略)
六、資通安全管理:
(一)
敘明資通安全風險管理架構、資通安全政策、具體管理方案及投入資通安全管理之資源等。
(二)
列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因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所遭受之損失、可能影響及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其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七、重要契約:列示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仍有效存續及最近年度到期之供銷契約、技術合作契約、工程契約、長期借款契約及其他足以影響股東權益之重要契約之當事人、主要內容、限制條款及契約起訖日期。(附表二十) |
第十八條
營運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第一款至五款略)
六、重要契約:列示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仍有效存續及最近年度到期之供銷契約、技術合作契約、工程契約、長期借款契約及其他足以影響股東權益之重要契約之當事人、主要內容、限制條款及契約起訖日期。(附表二十) |
一、資通安全已為公司營運重要議題,為強化資通安全之管理,爰增訂第六款,明定公司敘明包括資通安全風險管理架構、資通安全政策與具體管理方案,及投入資通安全管理之資源(例如:投入人員總數、相關會議召開次數或投保情形)。另公司應揭露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所遭受之損失、可能影響(例如:營運或商譽的影響)及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其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二、現行第六款移列第七款。 |
第二十條
公司應就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加以檢討分析,並評估風險事項,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第一款至五款略)
六、風險事項應分析評估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下列事項:
(第一至四目略)
(五)科技改變(包括資通安全風險)及產業變化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以下略) |
第二十條
公司應就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加以檢討分析,並評估風險事項,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第一款至五款略)
六、風險事項應分析評估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下列事項:
(第一至四目略)
(五)科技改變及產業變化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以下略) |
一、資通安全已為公司營運重要議題,為強化資通安全之管理,爰增訂第六款,明定公司敘明包括資通安全風險管理架構、資通安全政策與具體管理方案,及投入資通安全管理之資源(例如:投入人員總數、相關會議召開次數或投保情形)。另公司應揭露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所遭受之損失、可能影響(例如:營運或商譽的影響)及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其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二、現行第六款移列第七款。 |
第二十三條
Ⅰ公司應依下列規定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一、股票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七日前申報。但上市上櫃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或召開股東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於股東會召開日十四日前申報。
(以下略) |
第二十三條
Ⅰ公司應依下列規定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一、股票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七日前申報。
(以下略) |
為提早揭露股東會年報資訊,俾利投資人對股東會各項議案表決之參考,並採循序漸進方式,爰增訂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明定上市上櫃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或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於股東會十四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修正後附表(略)
(金管會110.11.30金管證發字第1100364979號令)
二、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九條之一、第四十七條草案。
預告期間:110.11.26-110.12.10
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訂定發布,歷經六次修正,依據本準則相關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茲為提升公開發行公司對資訊安全之重視,爰增訂第九條之一、修正第四十七條,其要點臚列如下:
一、定明應配置適當人力資源及設備進行資訊安全制度之規劃、監控及執行資訊安全管理作業,其符合一定條件者,主管機關得命令指派綜理資訊安全政策推動及資源調度事務之人兼任資訊安全長,並設置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主管及人員,以利進行差異化管理。(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
二、定明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九條之一
Ⅰ公開發行公司應配置適當人力資源及設備,進行資訊安全制度之規劃、監控及執行資訊安全管理作業。符合一定條件者,本會得命令指派綜理資訊安全政策推動及資源調度事務之人兼任資訊安全長,及設置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主管及人員。
Ⅱ前項一定條件,由本會定之。 |
|
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升公開發行公司對資訊安全之重視,第一項明定公開發行公司應配置適當人力資源及設備,進行資訊安全制度之規劃、監控及執行資訊安全管理作業,並要求公開發行公司符合一定條件者,應指派資訊安全長統籌資訊安全政策推動與資源調度事務,並設置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主管及資訊安全人員,專門負責資訊安全事務。
三、第二項定明公開發行公司應指派資訊安全長及設置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主管及人員之一定條件,授權主管機關另定之。 |
第四十七條
Ⅰ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Ⅱ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四十七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
定明本準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爰增訂第二項。 |
(金管會110.11.26金管證審字第1100365107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