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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10月稅務> 1.核釋110年版所得稅法令彙編出版後之適用原則。 一、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110年9月10日以前發布之所得稅釋示函令,凡未編入110年版「所得稅法令彙編」者,除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自111年1月1日起,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二、凡經收錄於上開110年版彙編而屬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及前臺灣省稅務局發布之釋示函令,可繼續援引適用。 三、上開110年版彙編所收錄之釋示函令均經本部於110年重新研審保留適用。 (財政部110.10.27台財稅字第11004662190號令) 2.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於一定期間內得免處行為罰。 一、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日起,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第2項但書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營業人於下列期限內未依前點規定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應積極輔導,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但其自動販賣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不適用之: (一)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 1、營業人使用之自動販賣機為其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111年12月31日。 2、營業人使用之自動販賣機為其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116年12月31日。 (二)以自動販賣機收取停車費:111年12月31日。 (財政部110.10.22台財稅字第11004647344號令) 3.專供生產有機發光二極體顯示器用之玻璃檢具相關證明可免貨物稅。 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生產有機發光二極體(Organic Light-Emitting Diode, OLED)顯示器用之玻璃,可檢具工業主管機關證明及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向進口地海關或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徵貨物稅。 (財政部110.10.15台財稅字第11004633950號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