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十五條 |
Ⅰ(略)
Ⅱ流動資產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略) |
二、短期性之投資,包括下列會計項目,其有提供債務作質、質押或存出保證金等情事者,應予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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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1. 指非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或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2. 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於原始認列時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二)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1. 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債務工具投資:
(1)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之金融資產。
(2)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2. 指原始認列時作一不可撤銷之選擇,將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之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
(三)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1. 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
2. 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
(四)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投資於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或與此種權益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金融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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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避險之金融資產-流動:指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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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收票據:指商業應收之各種票據。
(一)應收票據以攤銷後成本衡量為原則。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票據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票面金額衡量。
(二)(略)
四、應收帳款:指商業因出售商品或勞務等而發生之債權。
(一)應收帳款以攤銷後成本衡量為原則。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交易金額衡量。
(以下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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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Ⅰ(略)
Ⅱ流動資產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略) |
二、短期性之投資,包括下列會計項目,其有提供債務作質、質押或存出保證金等情事者,應予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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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持有供交易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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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投資於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或與此種權益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金融資產。 |
(二)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被指定為備供出售之非衍生金融資產,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四)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流動:指持有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務工具投資,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五)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流動:指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在一年內到期之部分,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
(六)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流動:指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生金融資產,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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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收票據:指商業應收之各種票據。
(一)應收票據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票據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票面金額衡量。
(二)(略)
四、應收帳款:指商業因出售商品或勞務等而發生之債權。
(一)應收帳款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交易金額衡量。
(以下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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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修正第二項第二款「短期性之投資」之會計項目分類規定: |
(一)參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第四章分類第四.一.四段、第四.一.五段,以及第六章避險會計第六.七.一段等規定,修正第一目「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之定義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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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第四章分類第四.一.二段、第四.一.二A及第四.一.四段規定,新增第二目「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及第三目「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項目、定義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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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目「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考量中小企業會計實務需要,仍予保留,並移列第四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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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刪除現行條文第二目「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第四目「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流動」及第五目「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流動」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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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第六章避險會計第六.二.二段規定,非衍生金融資產得被指定為避險工具,且並非皆以公允價值衡量,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二款第六目之項目名稱及定義,刪除「衍生」及「應以公允價值衡量」文字,並移列第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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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規定,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並非全數按攤銷後成本衡量,而應依規定判斷按「攤銷後成本」、「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惟考量中小企業應收款項大多以攤銷後成本入帳,為減化帳務成本,爰第二項第三款第一目前段修正為「應收票據以攤銷後成本衡量為原則」、第四款第一目前段修正為「應收帳款以攤銷後成本衡量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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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Ⅰ長期性之投資,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二、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三、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四、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五、避險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以下略) |
第十六條
Ⅰ長期性之投資,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二、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
三、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四、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非流動。
五、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非流動。
(以下略) |
參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修正第一項「長期性之投資」之分類規定:
一、第一款及第六款未修正。新增第二款「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第三款「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及第五款「避險之金融資產-非流動」等項目。
二、現行條文第三款「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考量中小企業會計實務需要仍予保留,並移列第四款。
三、刪除現行條文第二款「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第四款「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非流動」及第五款「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非流動」。 |
第二十四條
Ⅰ商業應於資產負債表日對於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投資性不動產與無形資產等項目評估是否有減損之跡象;若資產之帳面金額大於可回收金額時,應認列減損損失。
Ⅱ當有證據顯示除商譽及以成本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以外之資產於以前期間所認列之減損損失,可能已不存在或減少時,資產帳面金額應予迴轉,迴轉金額應認列至當期利益。但迴轉後金額不得超過該資產若未於以前年度認列減損損失所決定之帳面金額。
(以下略) |
第二十四條
Ⅰ商業應於資產負債表日對於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投資性不動產與無形資產等項目評估是否有減損之跡象;若資產之帳面金額大於可回收金額時,應認列減損損失。
Ⅱ當有證據顯示除商譽、備供出售及以成本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以外之資產於以前期間所認列之減損損失,可能已不存在或減少時,資產帳面金額應予迴轉,迴轉金額應認列至當期利益。但迴轉後金額不得超過該資產若未於以前年度認列減損損失所決定之帳面金額。
(以下略) |
一、配合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短期性之投資」及第十六條第一項「長期性之投資」會計項目名稱之修正,以及參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第五.五.二段、B五.七.一段及BC五.二十五(b)段規定,「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分為「債務工具投資」及「權益工具投資」二類,「權益工具投資」無需評估減損,爰第一項新增「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及「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並刪除「備供出售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及「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等項目。
二、配合第十五條第二項會計項目之修正,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之「備供出售」文字。又考量「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及「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應評估減損,後續減損原因不存在或減少時,均可迴轉,爰第二項除外規定並無包括該二項金融資產,併予敘明。 |
第二十五條
Ⅰ(略)
Ⅱ流動負債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略)
四、避險之金融負債-流動:指依避險
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負債。
(以下略) |
第二十五條
Ⅰ(略)
Ⅱ流動負債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略)
四、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流動:指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生金融負債,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以下略) |
修正現行條文第二項第四款「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流動」為「避險之金融負債-流動」之項目名稱,即會計項目刪除「衍生」二字,定義刪除「應以公允價值衡量」文字,其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五條說明一(五)。 |
第二十六條
Ⅰ非流動負債,指不能歸屬於流動負債之各類負債,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略)
二、避險之金融負債-非流動。
(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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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Ⅰ非流動負債,指不能歸屬於流動負債之各類負債,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略)
二、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非流動。
(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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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非流動」為「避險之金融負債-非流動」,即會計項目刪除「衍生」二字,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五條說明一(五)。 |
第三十條
其他權益,指其他造成權益增加或減少之項目,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指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依公允價值衡量產生之未實現利益或損失。
二、避險工具損益:指避險工具屬有效避險部分之未實現利益或損失。
(以下略) |
第三十條
其他權益,指其他造成權益增加或減少之項目,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指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依公允價值衡量產生之未實現利益或損失。
二、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損益:指現金流量避險時避險工具屬有效避險部分之未實現利益或損失。
(以下略) |
配合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短期性之投資」及第十六條第一項「長期性之投資」會計項目名稱之修正,
第一款增訂「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並刪除「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項目;
第二款將「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損益」修正為「避險工具損益」項目,並修正定義。 |
第四十條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指本期變動之其他權益,例如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避險工具之損益、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未實現重估增值等。 |
第四十條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指本期變動之其他權益,例如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損益、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未實現重估增值等。 |
配合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短期性之投資」及第十六條第一項「長期性之投資」會計項目名稱之修正,增訂「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並刪除「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損益」修正為「避險工具之損益」。 |
第四十五條
Ⅰ、Ⅱ(略)
Ⅲ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四十五條
Ⅰ、Ⅱ(略) |
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