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7月工商>

一、 公司倘以外國文字之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申請辦理公司登記,是否須另檢附中譯本疑義

一、按公司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本法所規定之各類登記事項及其應檢附之文件、書表,詳如附表一至附表七(第1項)。申請人依前項規定所應檢附之文件、書表為影本或外國文件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檢附正本或中譯本(第2項)。」是以,旨揭議事錄倘為外國文件,主管機關係於必要時得另要求檢附中譯本,本部104年3月16日經商字第10402404320號函與上開規定不符部分,不再援用。

二、又股東會使用之語言不以國語為限,倘無礙於股東彼此間之理解與溝通,以外國語言或方言溝通尚無不可,另基於相同法理,本國公司董事會董事之發言亦不以國語為限,是以,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自不以中文記載為限,本部103年4月2日經商字第10302021200號函與103年8月4日經商字第10302072010號函應以中文記載為限之部分,不再援用。惟依上揭辦法,有關議事錄倘為外國文件,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仍得另要求檢附中譯本。

(經濟部110.7.12經商字第11002418620號函)

二、 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因改名申請變更登記,僅須依據申請書及戶政資料申請更名,無涉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規定。

本案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因依據「姓名條例」規定改名而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之負責人變更登記,尚與負責人因轉讓而變更之情形不同,爰本案業者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僅須依據申請書及戶政資料申請更名,無涉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規定。

(經濟部110.7.16經商字第11000647450號函)

三、 董事會議以視訊方式召開議事錄記載疑義

一、按公司法第183條第4項規定,股東會議事錄應記載事項包括「場所」;同法第207條第2項規定,董事會議事錄準用上開第183條之規定。是以,董事會議事錄應記載會議場所,合先敘明。

二、另公司法第205條規定董事會採行視訊會議方式進行,而無董事親自出席集會時,有關議事錄會議場所之記載,得載明某一特定與會者(如主席)之「實際所在地」或記載該次視訊會議所使用之連結及識別方式作為會議場所。

三、惟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如其董事會之召開採視訊會議者,其議事錄之會議地點得直接敘明採視訊進行,惟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司治理問答集-董事會議事辦法篇」第8題說明辦理,亦即以視訊會議召開董事會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爰應同時錄音與錄影,且該視訊影音資料呈現方式,須注意應能清楚呈現各董事與會情形、其發言內容及會議完整過程等,俾符合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規定有關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之意旨,避免日後衍生爭議為原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7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140327號函參照,如附件)。

附件: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7.5金管證發字第1100140327號函

受文者:經濟部

主 旨:有關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函詢董事會議以視訊方式召開議事錄記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復貴部110年06月29日經商字第11000628590號函。

二、按「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下稱董事會議事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董事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爰董事會得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復按同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及本會「公司治理問答集-董事會議事辦法篇」第8題說明,以視訊會議召開董事會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爰應同時錄音與錄影,且該視訊影音資料呈現方式,須注意應能清楚呈現各董事與會情形、其發言內容及會議完整過程等,俾符合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規定有關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之意旨,避免日後衍生爭議為原則。

三、綜上規定及其意旨,如董事會之召開採視訊會議者,其議事錄之會議地點得直接敘明採視訊進行,輔以錄音與錄影之視訊影音資料,應可謂詳實記載,並作為事後查考依據。

(經濟部110.7.19經商字第1100064125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