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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4月證券> 一、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三條、第六條 修正總說明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之授權,自101年10月2日訂定發布以來,歷經一次修正,本次係為強化第一上市(櫃)公司之監理,及依據「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推動上市(櫃)公司財務資訊揭露之及時性,爰修正本辦法。本次修正一條,刪除一條,共計二條,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為強化第一上市(櫃)公司之監理,明定自110會計年度起,第一上市(櫃)公司應於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第二季財務報告。另為推動財務資訊揭露之及時性,明定自110會計年度起,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其年度財務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75日內公告申報。(修正條文第3條) 二、考量我國已於104會計年度起全面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爰刪除現行第6條過渡規定。 修正條文對照表
(金管會110.4.21金管證審字第1100361447號令) 二、 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11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修正條文對照表
(證交所110.4.27臺證上一字第1100007692號 / 金管會110.4.27金管證發字第110033984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