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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3月稅務> 1.納稅義務人單獨申報後死亡其生存配偶經他人扶養因漏報所得而申請分開申報可以該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補稅免罰。 一、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納稅義務人單獨申報後死亡,其生存配偶經他人列報扶養,因有漏報該生存配偶之所得而申請將該配偶分開申報時,稽徵機關得將該生存配偶之所得與死亡之納稅義務人所得合併後,以該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補稅,並參照本部110年3月2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43000號令第1點規定,原納稅義務人既已死亡免予處罰,對該生存配偶,亦免予處罰。 二、廢止本部68年1月23日台財稅第30475號函及89年9月26日台財稅第0890454037號函。 (財政部110.03.29台財稅字第11004543001號令) 2.核釋遺產稅違章案件部分繼承人於罰鍰處分送達前死亡之處理原則及逾期未繳納之執行範圍 一、遺產稅違章案件,部分繼承人於罰鍰處分送達前死亡者,應以生存繼承人為受處分人就漏稅總額裁處罰鍰。倘該罰鍰逾期未繳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3項規定,在不超過遺產總額範圍內得對遺產執行之。 二、廢止本部72年12月31日台財稅第39235號函及本部賦稅署90年10月9日台稅三發字第0900456470號函。 (財政部110.03.29台財稅字第11004543002號令) 3.稅務違章案件之受處分人死亡,其罰鍰處分處理原則 稅務違章案件之受處分人死亡,其罰鍰處分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受處分人於罰鍰處分送達前死亡,因受處分主體已不存在,該處分不生效力,免予處罰。 二、受處分人於罰鍰處分送達後死亡,該處分已生效且具執行力,依司法院釋字第621號解釋意旨及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除經查明確無遺產可供執行外,不得註銷滯欠之罰鍰。 (財政部110.03.29台財稅字第11004543000號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