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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2月稅務>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未申報所得或與其配偶所得分開申報案件之漏稅額計算規定 一、訂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未申報所得或與其配偶所得分開申報案件之漏稅額計算公式」如附件。 二、廢止本部73年9月3日台財稅第59051號函、74年8月7日台財稅第20112號函、104年12月4日台財稅字第10404647251號令有關81年3月20日台財稅第810044039號函及100年3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004004910號令部分。 (財政部110.03.09台財稅字第11004533000號令) 附件 一、納稅義務人已辦理結算申報而有短漏報所得,或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之案件 (一)納稅義務人已辦理結算申報而有短漏報所得案件 1.全部應納稅額
(1)核定按合併計稅時:
(2)核定按薪資所得分開計稅時:
(3)核定按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時: 2.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
(1)申報採合併計稅時:
(2)申報採薪資所得分開計稅時:
(3)申報採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時:
3.漏稅額 (二)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案件 1.全部應納稅額 全部應納稅額之計算公式與一(一)1.相同。 2.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 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之計算公式與一(一)2.相同。 3.漏稅額 全部應納稅額-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全部扣繳稅額及可扣抵(抵減)稅額=漏稅額 二、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分開申報案件 (一)不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規定分居之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其所得分開申報而未於申報書寫明配偶關係,致逃漏稅捐者,應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歸戶補稅處罰:
1.全部應納稅額 2.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之計算公式分別與一(一)2.相同。
3.漏稅額 (二)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申請應補稅額及罰鍰分別開單,准依本部 98 年 9 月 14 日台財稅字第 09804558680 號令(以下簡稱本部 98 年令)規定及下列方式分別計算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各自應分攤之應補稅額及罰鍰(P1、P2): 1.納稅義務人部分 (1)納稅義務人漏稅額(ET1)=依本部98年令規定計算納稅義務人應分攤之應納稅額(T1)-納稅義務人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DT1)-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所得之扣繳稅額或可扣抵(抵減)稅額(G1)-納稅義務人申報部分經核定之退稅款(不分已否退還)(R1) (2)納稅義務人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DT1)={〔(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額+納稅義務人核定應稅免罰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基本生活費差額+適用租稅優惠之所得減除金額)〕×稅率-累進差額}-抵稅額+〔(申報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核定應稅免罰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稅率〕 (3)納稅義務人應分攤之罰鍰(P1)=納稅義務人漏稅額(ET1)×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應處罰鍰之倍數(M) 2.配偶部分 (1)配偶漏稅額(ET2)=依本部 98 年令規定計算配偶應分攤之應納稅額(T2)-配偶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DT2)-配偶短漏報所得之扣繳稅額或可扣抵(抵減)稅額(G2)-配偶申報部分經核定之退稅款(不分已否退還)(R2) (2)配偶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DT2)={〔(配偶申報所得額+配偶核定應稅免罰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基本生活費差額+適用租稅優惠之所得減除金額)〕×稅率-累進差額}-抵稅額+〔(申報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核定應稅免罰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稅率〕 (3)配偶應分攤之罰鍰(P2)=配偶漏稅額(ET2)×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應處罰鍰之倍數(M) 三、有虛增可抵減稅額情形案件 (一)漏稅額=依前開一(一)或二規定計算之漏稅額+申報虛增可抵減稅額所漏稅額或溢退稅額-因短漏報所得溢繳或應退稅款 (二)申報虛增可抵減稅額所漏稅額或溢退稅額=虛增之可抵減稅額-因虛增股利及盈餘增加之應納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