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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1月稅務> 1.核釋營利事業列報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交通費應檢附憑證。 一、營利事業列報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交通費應檢附憑證如下: (一)證明行程之文件,如機票票根、電子機票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如登機證(含電子登機證)、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如機票購票證明單、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前點第1款及第2款憑證得以航空公司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之搭機證明替代。 (財政部110.01.26台財稅字第10904029800號令). 2.發布「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 一、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25%以上時,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並以其申請重估日之上一年度終了日為基準日。」依上開物價倍數表所示,109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7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7年度)上漲達25%以上。營利事業於前開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之資產,依法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二、營利事業於68年度至108年度間取得或前次以該等年度期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未達25%,依法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110.01.15台財稅字第11004507920號令) 3.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 核定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2607比1。 (財政部110.01.15台財稅字第11004506170號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