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上櫃公司於依本處理程序公開訊息之前,不得對外公布任何消息,以確保資訊之正確性及普及性。
上櫃公司所發布之重大訊息應詳述發生事實、原因、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估計影響金額及因應措施,其應行發布之具體內容依本中心申報格式為之。公司向外界及媒體說明已發布之重大訊息時,應與該重大訊息主要內容一致,不得有誇耀性或類似廣告宣傳之發言,或提供尚未確定之消息,或與事實不符之資料。
上櫃公司代表於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時,應依前項規定內容詳述之,並準備相關書面資料。
上櫃公司及第二上櫃公司發布重大訊息之申報期限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上櫃公司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申報期限應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上櫃公司對於已發布之重大訊息,其後續事件發展如有重大變化,應依原申報條款即時更新或補充說明相關內容。 |
第三條
上櫃公司於依本處理程序公開訊息之前,不得對外公布任何消息,以確保資訊之正確性及普及性。
上櫃公司所發布之重大訊息應詳述發生事實、原因、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估計影響金額及因應措施,其應行發布之具體內容依本中心申報格式為之。
上櫃公司代表於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時,應依前項規定內容詳述之,並準備相關書面資料。
上櫃公司及第二上櫃公司發布重大訊息之申報期限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上櫃公司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申報期限應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上櫃公司對於已發布之重大訊息,其後續事件發展如有重大變化,應依原申報條款即時更新或補充說明相關內容。 |
為避免上櫃公司向外界及媒體說明之內容與公司所發布之重大訊息主要內容不一致,造成投資人誤解;或是說明之內容具有誇耀性、類似廣告宣傳,或提供尚未確定或與事實不符之資料,而有損及投資大眾權益之虞,爰修訂第二項。 |
第四條
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第一款至第十一款略)
十二、公司召開、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或具相同性質之說明會,其日期、時間、地點及相關資訊,或以其他方式發布尚未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財務業務資訊。
(以下略)
|
第四條
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第一款至第十一款略)
十二、公司以記者會、法人說明會或其他方式發布尚未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財務業務資訊者,其日期、時間、地點及相關財務業務資訊。
(以下略)
|
本款係規範公司召開或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或對外說明公司財務、業務或營運展望等具法人說明會相同性質卻不同名義之說明會,均應發布重大訊息周知市場,為避免說明會名稱產生實務運作之困擾,爰酌為文字調整。 |
第八條
上櫃公司就法人說明會或具相同性質說明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本中心交易時間內為之:
(一)海外法人說明會因時差致於本中心交易時間內召開者。
(二)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者。
(三)其他經申請且本中心認為屬必要之情形者。
二、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發布重大訊息公告其日期、時間、地點等相關資訊。
三、法人說明會之資訊申報事項應依據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款規定辦理。
四、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款申報之資訊內容。
(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略)
第二上櫃公司就法人說明會或具相同性質說明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發布重大訊息公告其日期、時間、地點等相關資訊。
二、法人說明會之資訊申報事項應依據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之五第二項第十一款規定辦理。
三、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款申報之資訊內容。 |
第八條
上櫃公司就法人說明會、記者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本中心交易時間內為之:
(一)海外法人說明會或記者會因時差致於本中心交易時間內召開者。
(二)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者。
(三)其他經申請且本中心認為屬必要之情形者。
二、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發布重大訊息公告其日期、時間、地點等相關資訊。
三、法人說明會之資訊申報事項應依據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款規定辦理。
四、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款申報之資訊內容。
(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略)
第二上櫃公司就法人說明會、記者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發布重大訊息公告其日期、時間、地點等相關資訊。
二、法人說明會之資訊申報事項應依據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之五第二項第十一款規定辦理。
三、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款申報之資訊內容。 |
本條修正說明同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