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8月工商>

<經濟部函>

一、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之認定標準

主旨:訂定「商業會計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之認定標準」。

依據:「商業會計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商業會計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之認定標準為:「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獨資或合夥商業。」

(經濟部108.07.04經商字第 10802415130 號)

二、「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制度設計應行注意事項」修正

修正「 經濟事務財團法人會計制度一致性規範」,名稱並修正為「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制度設計應行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附修正「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制度設計應行注意事項」

(經濟部108、07、11經計字第 10804023680 號)

<公司法>

公司法191、106、108、110、111、112、113條

 

●本部108年5月8日經商字第10802410490號函(下稱108年新函釋)補充說明

一、查本部100年2月23日經商字第10002403260函(下稱100年舊函釋)業經沿用達8年,實務存在已久且運作尚無重大疑慮,依大法官釋字第287號解釋意旨,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故於100年舊函釋作成後至108年新函釋作成前,已依100年舊函釋於章程訂有較高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門檻者,得繼續維持適用較高之決議門檻,不強制公司配合新函釋修章;至於108年新函釋發布日(即108年5月8日)後新設立之公司或公司修正章程涉及調高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門檻者,則應適用108年新函釋。

二、本部108年5月21日經商字第10800597810號函針對有限公司所為之釋示,亦參照上開說明,併予補充。

(108.8.23 經商字第108024217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