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3月證券>

一、金管會對公開發行公司適用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疑義之意見

主旨:所詢公開發行公司適用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08年2月19日經商字第10802403620號函。

二、按公司法第 240條第5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章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經查其立法理由:「…簡化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以現金發放股息及紅利之程序,毋庸於章程訂明定額或比率,以應企業需求。」合先敍明。

三、為劃分股東會及董事會職權,不使兩者權責混淆,公司法於第 202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爰公開發行公司若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以章程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議方式分派現金股利,則分派現金股利應屬董事會決議事項。

四、綜上,公開發行公司以章程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議方式分派現金股利,則分派現金股利應屬董事會決議事項,爰董事會未決議分派現金股利,似不宜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否則,股東會及董事會職權恐生混淆(例如後續董事會決議推翻股東會決議,將產生公司決策不確定及以何者為主之爭議),惟尊重貴部職權解釋。

(金管會108.02.25金管證發字第1080104105)

二、「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修正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附件略)

(金管會108.03.07金管證審字第1080304826 號)

三、訂定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各檢查表及基本資料表

一、配合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及本會一百零七年十一月 二十六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七○三四一○七二號令修正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爰訂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發行普通公司債對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及「募集設立法律事項檢查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金管證發字第一○四○○四四三五三號令,自即日廢止。

(金管會108.03.25金管證發字第 10803063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