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11月工商>

<公司法>

公司法218條

 

●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職權行使疑義

按公司法規定之監察人職司監督公司之業務及財務,又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審計委員會準用公司法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準此,審計委員會及其獨立董事當為監督公司之業務及財務之責。是以,本部104年3月10日經商字第10402404610號函釋對於審計委員會及其獨立董事自有適用。

(107.11.12 經商字第10700084420號)

公司法228條之1

 

●每半會計年度終了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時程

關於公司依公司法第228條之1規定於章程訂明每半會計年度終了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者,應於前半會計年度終了擬具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基此,會計年度採曆年度者,前半會計年度於6月30日終了,則自7月1日起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董事會應於12月31日前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又盈餘分派基準日前5日內停止股票過戶日(同法第165條第2項參照),至於何時發放,允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併為敘明。

(107.11.26 經商字第10702062900號)

公司法173條、173條之1

 

●無表決權之股東仍得行使股東會召集權

一、關於公司法第173條及第173條之1規定之股東會召集權,並無排除持有無表決權股東之適用,故持有無表決權之股東仍得行使股東會召集權,無表決權之股份數亦應計入已發行股份總數。

二、又依公司法第180條第1項規定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故須扣除同法第179條第2項各款無表決權之股份數。準此,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18條第3項及第27條第3項為股東會決議時,當依前揭規定辦理。

(107.11.26 經商字第10702062910號)

公司法167條之1、167條之2、235條之1、267條

 

●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之認定標準

新修正公司法有關員工獎酬相關條文(第167條之1、第167條之2、第235條之1、第267條)所稱「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包括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認定上,依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369條之3、第369條之9第2項、第369條之11之標準為之。

(107.11.30 經商字第10702427750號)

<經濟部函>

一、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三項之外文種類

主旨:訂定「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三項之外文種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三項。

公告事項: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三項所稱外文種類,指得以英文呈現之外文種類。 

(經濟部107.11.08經商字第10702424220 號)

二、「公司決算書表申報暨查核辦法」修正

修正「公司決算書表申報暨查核辦法」。

附修正「公司決算書表申報暨查核辦法」

(附件略)

(經濟部107.11.08經商字第10702425150 號)

三、「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修正

修正「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公司登記辦法」。

附修正「公司登記辦法」

(附件略)

(經濟部107.11.08經商字第10702424820 號)

四、「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修正

修正「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

附修正「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

(附件略)

(經濟部107.11.08經商字第10702424140 號)

五、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公司資本額一定數額及一定規模

主旨:訂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公司資本額一定數額及一定規模」,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稱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者,係指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二、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稱公司資本額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係指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而符合下列兩者之一之公司:

(一) 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一億元。

(二) 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一百人。

三、自一百零八年會計年度起,符合前點規定之公司,當年度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四、關於財務報表非曆年制之公司,其財務報導期間開始日於一百零八年度期間者,為前點所稱之「一百零八年會計年度」。

五、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本公告。

(經濟部107.11.08經商字第10702425340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