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2月工商>

<公司登記>

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若遇監察人任期未屆滿,可於股東會章程修正條文中明定審計委員會實施日期
 

一、關於來函所提甲案,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之「公司治理問答集─審計委員會篇」第1題所載,應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若遇監察人任期未屆滿,可於股東會章程修正條文中明定審計委員會實施日期。復依本部96年4月11日經商字第09602408460號函援引法務部96年2月13日法律決字第0950048750號函釋略以:「按股份有限公司屬營利性社團法人,…社團法人所訂定之章程,係由多數人以設立社團為共同目的所為意思表示趨於一致之法律行為,性質上為共同(合同)行為。…為落實社團(法人)自治及民主原則之精神,公司之股東會依公司法第277條以下有關變更章程之規定修訂章程,並在符合法定董事人數、任期規定之下,得自行增減董事名額及適用日期。」準此,公司之股東會依公司法第277條規定修訂章程,並在符合法令規定之下,得自行訂定適用日期。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之「公司治理問答集─獨立董事篇」第10題所載,公司章程若有載明審計委員會,則自關於審計委員會之條文施行後,其餘有關監察人之條文,自不再適用,並應修正章程。

( 107.2.14 經商一字第10702006520號)

<公司法>

公司法156條
 

●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以元或以元以下金額為單位,本法無限制規定

查本部92年12月1日經商字第09202242000號函規定,每股金額應以壹元、貳元、參元…等為單位,惟公司法第156條第1項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並未禁止元以下之金額為單位。且每股金額採元以下之單位者,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2條但書規定,得依交易之性質延長元以下之位數為會計處理。是以,本部92年12月1日商字第09202242000號函爰予廢止,不再援用。

(107.2.1 經商字第10702402640號)

公司法163條
 

●公司收回發起人拋棄股份不受公司法第163條第2項之限制。

按旨揭條項規定(公司法第163條第2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能轉讓,其立法意旨,端在防止發起人以發起組織公司為手段,以獲取發起人之報酬及特別利益為目的,形成專業之不正當行為(本部84年10月14日商84225895號函參照)。是以,公司收回發起人拋棄股份,無上揭不正當獲取利益之情事,且與股份之轉讓有別,似無受旨揭規定之限制。

(107.2.9 經商字第10702005900號函)

<經濟部函>

一、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以元或以元以下金額為單位,本法無限制規定

查本部92年12月1日經商字第09202242000號函規定,每股金額應以壹元、貳元、參元…等為單位,惟公司法第156條第1項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並未禁止元以下之金額為單位。且每股金額採元以下之單位者,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2條但書規定,得依交易之性質延長元以下之位數為會計處理。是以,本部92年12月1日商字第09202242000號函爰予廢止,不再援用。

(經濟部107.02.01經商字第10702402640號)